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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自用宅退稅…四條件

財政部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要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應符合四要件。提醒民眾別忘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應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中區國稅局轄區內甲君在2015年10月出售其位於台中市北區舊有房屋,經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50萬元,甲君主張之前在2014年11月已購入台中市西屯區新房屋,且購入新房屋價額高於出售舊房屋價額,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但經中區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君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等,並未在出售的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甲君原有的舊房屋,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對於甲君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確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即房地稅舊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也可以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中區國稅局強調,所謂「自用住宅之房屋」,根據財政部1987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解釋,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