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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中的法律/包裝飲料奢侈稅 該檢討了

炎炎夏日,茶飲清涼解渴,手搖店一杯三、四十元起跳,不乏一杯七、八十元,而超商賣的寶特瓶裝大多20來元,消費者還可拿發票兌獎。其實隱藏在這些發票背後,是把瓶裝飲料當作「奢侈品」課稅的不公現實。

貨物稅現在約九成稅收來自油氣類及汽機車輛,少部分稅收針對特定消費品,六、七十年代鋼琴、化妝品被視為「高級消費」、「高級消遣」課徵貨物稅,當時彩色電視機、冷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音響、電烤箱等也被納入「高級消費品」課稅至今。時至今日不僅液晶電視、冰箱、冷氣是一般家戶可負擔的必需品,仍舊加徵13%或15%貨物稅,更別說日常消費大宗的鋁箔包、鋁罐或寶特瓶裝各式茶飲、汽水、可樂等,消費者在轉嫁效應下,均躲不掉8%或15%貨物稅。

市售包裝飲料課貨物稅,除了「奢侈品」的過時、不合理定位,更是不中立、歧視性且削弱飲料創新及國際競爭力的不良稅課。首先,相較手搖杯裝飲料,包裝飲料單品終端售價與毛利率相對較低,但手搖飲料業者不僅無需負擔飲料貨物稅,更常以小規模營利事業形態營運,往往免掉營業稅與所得稅納稅義務,形成包裝飲料業者的稅負劣勢。

其次,不同類飲料稅負差異天壤有別。天然果汁、保健概念的機能性飲料免貨物稅,稀釋果汁課8%、其他清涼飲料課15%,似乎市售價格較貴、較少數人能負擔的天然果汁、保健飲品免稅,稀釋果汁、含糖氣泡飲料等一般人較常享受的低廉飲品卻要納稅,活脫是「劫貧濟富」的「窮人稅」。

再者,消費者口味變化快速,飲料業不得不加緊創新飲料品牌、口感,飲料貨物稅卻成業者推新創飲料莫大「沉沒成本」,特別是日韓、中國與東南亞諸國,都未針對包裝飲料課徵貨物稅,我國飲料業者開拓東南亞新市場,直接出走至當地設廠製造銷售,相對於在國內開發新品再外銷,可少掉貨物稅成本。

各國幾乎都是將飲料一視同仁納入加值稅體系課徵,僅有極少數國家針對含糖飲料課徵特殊的「糖稅」,抑制消費、挹注健保財源,並無類似我國針對包裝飲料的歧視性稅課。

貨物稅源遠流長,隨著經濟與科技發展,本應隨時檢討課徵的妥適性,特別是現今高達九成的貨物稅源來自油氣類與車輛,剩餘的貨物繼續加徵貨物稅,並無財政收入上非課不可的重要性,飲料貨物稅一年雖貢獻30億元左右稅收,卻也只占一年1,800多億元貨物稅收不到2%,但這2%的貨物稅收,長期以來的代價附加了飲料業者的不公稅負成本,更打擊業者的創新、國際競爭力,自然有必要立即檢討維持課稅的妥當性。(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