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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終止投資公建 有條件免補徵關稅
財政部近日修改辦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終止投資契約,若經仲裁,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及承包商者,業者的進口貨物免補徵關稅;如優惠是分期繳納關稅,可就未到期部分繼續分期繳納,無需一次繳清。
財政部配合促參法與施行細則修正「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7月10日發布施行,12日正式生效,不溯及既往,7月12日之後終止投資契約者才適用。
過去規定,在興建或營運期間,若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或工程品質有重大違失,主辦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中止或停止民間機構興建,同時民間機構應就原本免徵關稅的進口貨物,按照中止或停止興建當時的價格與稅率「補徵關稅」。
修正重點為終止投資契約「是否可歸責」民間機構及承包商。若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其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及直接承包商者,免予補稅;若「可歸責」,應按進口時的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
同時,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的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等,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證明在國內沒有製造供應者,可適用免納關稅優惠。但若是完成總投資時,未達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的門檻要件者,應補繳原本免繳納的關稅。
至於原本已核准分期繳納進口貨物的應納稅款,若終止投資契約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可就未到期部分繼續分期繳納關稅;但若可歸責,應一次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