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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包通關 免稅條件緊縮

財政部預告修正郵包物品通關辦法,和進口貨品一樣,低價免稅門檻從3,000元調降至2,000元;半年六次以上、也就是從第七次開始,不限金額一律課稅。

根據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公告的限額以下者免稅,也就是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過去訂為3,000元,今(2017)年修法自9月1日調降至2,000元。近來海運、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也配合修正,讓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的規定一致,也自9月1日實施。

現行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自國外進口的郵包物品,從「同一寄遞地」、「同一到達日」、寄交給「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兩件以上就要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而若是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的郵包物品進口次數頻繁,在30天內郵寄物品兩次以上,或半年六次以上,就不適用免稅的規定。財政部關務署官員表示,配合關稅法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同步降低進口郵包貨物免稅門檻至2,000元。

同時,鑑於「同一地址」可能有不同的收、寄件人,而稅捐課徵主體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將現行以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作為郵包物品可否合併計算完稅價格的作法,修改成為「同一寄件人或同一收件人」為認定主體,將「寄遞地」修正為「寄件人」,並刪除同一地址。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修正 圖/經濟日報提供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修正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