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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日豪雨報停報廢車輛 將主動退還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106年6月2日超大豪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害,財政部今(12)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其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602超大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6年12月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賦稅署說明,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