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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呆帳認列 限發生年度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債務人倒閉,或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在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台北國稅局指出,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並以存證函退回的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屬債權逾期二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的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有前述情形,得取具證明文據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提醒,呆帳損失應在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能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