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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配偶贈與房地 取得日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民眾若銷售自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的所得稅計算,可依原始取得日計算減除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提醒,民眾須留意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2015年3月10日買進一筆房地,成本2,300萬元,於2015年8月20日贈與配偶張君,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500萬元,不課徵贈與稅。
張君於2017年1月10日出售該房地時,售價2,600萬元,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40萬元,另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20萬元,即自前次王君2015年3月10日取得時的移轉現值計算至張君2017年1月10日出售時的申報移轉現值,並於2017年1月25日完成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而其取得日依今年3月新解釋令規定,張君計算可以王君原始取得日,2015年3月10日認定,計算持有期間為1年10個月,為2015年3月10日至2017年1月10日,因持有未滿兩年,應適用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