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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中的法律/董事提名紛爭 應由法院裁判

公司法修法「興利大於防弊」的呼聲不斷,但落實在實務上,不得不考慮防弊。其中,針對民間修法委員會的修法草案提及「股份轉讓沒記載股東名簿不生轉讓之效力」,務必要審慎考量。

對證券市場而言,若股東轉讓沒記載在股東名簿上不生效力,這對交易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否則每天、每分、每秒的交易是否有效?是否被視為不生轉讓效力?這對市場效率形成嚴重威脅,事涉上市櫃公司,務必審慎考量。

至於有關少數股東提案權、董事提名制度、取得股東名簿遭拒絕的情況,這都是市場的亂象,目前公司法修法草案已列出甲、乙、丙三案修法方向,其中甲案是交給法院裁判,乙案是交給行政機關裁判並克以重金罰款,丙案是無作為。

面對亂象,本次修法不能不作為。但交由行政機關裁判,罰個幾千、幾百萬元,公司派根本也不怕,因為他們不惜重金也只要守住經營權。考量兩方陣營背後都有聰明的律師當軍師,因此,應該要有很有效的罰責。上述亂象等於公司治理沒有落實,法律對錯誤解讀與運用應該要有很有效罰責,因此我主張應該交由法院裁判,以假扣押、假處份等刑事責任,才最後一道促其遵守法令的力量。

至於經濟部版修法,希望把股東會議事規則,經由股東確定,將來違反議事規則可以做為撤銷股東決議,雖立意良善,但也擔心後果有風險。因為要通過議事規則的門檻很低,現有經營階層幾乎都可以做到。例如當經營權權爭不了人家時,就在這裡埋個地雷,最後變成讓股東會撤銷決議的理由。當經營權陷入惡鬥時,成為另一種不守法的工具。

民間修法委員也提出,應該限制董事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經濟部的版本是「不得經常代理」。現在代理出席本是法律所允許,若取消代理,恐怕理由不夠強也不夠正當;因為現在雖能通訊投票、可以視訊會議,但同一時間仍可能發生某一位董事,同時要視訊參加好幾場董事會的情形,故委託出席不宜輕易取消。

至於因應「樂陞案」後,修法方向是:假如董事未出席董事,事後若沒表示議異,就代表贊成,但恐怕要有配套措施,否則某些董事,乾脆都事後表達「反對」來免責。建議若表達事後反對的董事,應把反對理由,在公開資訊觀測站適度資訊公開,以免不願負法律責任之董事濫用規定。

至於公司秘書制度,對於此理想表示認同。但若要引進,應對公司秘書定位予以釐清,至少位階也要視為公司負責人。(本文由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邱欽庭口述,記者吳馥馨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