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商家電子支付漏稅 罰鍰減  回上一頁
    商家電子支付漏稅 罰鍰減

配合金管會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支付,財政部近來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新增電子支付違章情形、放寬處罰,短漏報銷售額在一成以內、虛報進項稅額在7%以下者,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但營業人使用電子支付的進銷金額須占整體逾5%。

商家原本使用電子支付若有短漏報營業稅等情形,按照原本的違章情形裁罰,按所漏稅額處最高五倍以下不等的罰鍰,但為鼓勵商家多使用電子支付,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第51條,新增電子支付兩項裁罰標準,包括短漏報銷售額者、虛報進項稅額者。

過去電子支付商家若有短漏報銷售額情勢,例如申報當期銷售額時有短漏報情形,按漏稅額處一倍罰緩,但在修正後,現在商家若有該類違章情形,則改處0.25倍罰鍰,罰則相對放寬。但「營業人使用電子支付收款的銷售額比率須占該期銷售額5%以上,且短漏報的銷項稅額須占全部銷項稅額10%以下」。

而虛報進項稅額者,營業人使用電子支付付款的進項金額,也須占全部進項金額的比率5%以上,且其多報的進項稅額比率得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的7%以下才可適用,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