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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逾期繳稅 不能盈虧互抵

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倒數計時,中區國稅局局長蔡碧珍昨(22)日強調,企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在6月1日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適用所得稅法盈虧互抵十年規定。

中區國稅局並整理出五大類、12種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錯誤,以免遭補稅處罰。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盈虧互抵十年,並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不過,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因此,蔡碧珍表示,企業常以為在逾二日的前一刻繳納稅款即可,就不須繳納滯納金,卻忽略了如期繳納才適用盈虧互抵十年規定。這是五大類、12種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態樣之一。

五大類錯誤或疏失態樣包括:未將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的獎勵免稅所得列入申報,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虧損,不屬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的損失,卻列報投資損失;註冊地為國外的基金及有價證券,其處分利益未列為出售資產;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的5%,卻未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且未提示佣金收受者仲介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等。

此外,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卻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的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等都是常見的申報錯誤態樣。

蔡碧珍呼籲,營利事業應正確計算並如期申報繳納稅款,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