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死亡前兩年贈與 不得列剩餘財產分配 | 回上一頁 |
許多人為了節省遺產稅,會趕在重病時,將不動產或現金轉移到配偶名下。但國稅局表示,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除了必須課徵遺產稅外,也不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雖然免納贈與稅,但若該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其贈與的財產,必須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而依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像是夫或妻的某一方死亡,其配偶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背負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若因是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是撫慰金,則不得列入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將現金贈與配偶,雖然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在計算現存配偶財產時,依法則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
該局舉例,假設夫妻小明及小美的財產,皆為婚後非受贈或繼承所取得,且雙方都沒有負債。小美在死亡時留有財產4,000萬元,其丈夫小明在小美死亡時,持有財產2,200萬元,其中200萬是小美在死亡前二年內所贈與。
因此,小美的遺產總額應將贈與的200萬加進去,共為4,200萬元,但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金額為4,000萬元;小明因為200萬元是無償取得,因此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所以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金額為2,000萬元,所以小明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金額為(4,000萬-2,000萬)÷2,等於1,000萬元。
國稅局提醒,若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遺產繼承者(即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就必須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的一年內,給付該金額給被繼承人的配偶,否額稽徵機關將就短少的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