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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在進貨及銷貨時,如果沒有取得進貨發票,也沒有開立銷售發票,因兩者並未同時構成漏稅行為,因此須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應在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從他人取得原始憑證,例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因此營業人進貨時,應向實際銷貨對象取得進貨發票;另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銷項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若是營業人未取得進貨憑證,銷貨時也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導致漏繳營業稅,經查獲後,未取得進貨憑證的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以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也需依稅捐稽徵法及營業稅法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公司銷售寵物用品,國稅局依其銀行帳戶資金存入及支出款項,分別查核其上下游的買賣交易對象,發現甲公司銷貨金額,大於其申報的銷售額,甲公司坦承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200萬元;另外,甲公司又向乙公司購入寵物電剪用品1,0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統一發票,乙公司也承認違章屬實。
因此,就甲公司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1,200萬元的部分,除了補徵營業稅60萬元之外,並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90萬元;另外,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的部分,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1,000萬元處5%的罰鍰,為50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銷貨時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兩者在法律上是各具獨立性的違章行為,進、銷貨將會分別依規定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