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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車換新退稅 併計營業所得

去年1月實施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新車貨物稅,由於消費者領取的貨物稅退稅款,屬於政府補助性質,因此消費者若為個人不用併入所得課稅,但若為營利事業則應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2016年1月8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的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汽車應徵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新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

財政部官員表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的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是屬「代收代付性質」,無取具銷貨折讓單問題,若收付間無差額,也沒有所得課稅問題。

官員指出,一般屬於政府補助性質,就個人部分,政府的贈與不課稅,而在營利事業部分,若是汽車車主是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舉例來說,A公司退稅5萬元要併入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若是個人則不用併入所得課稅。

根據財政部統計,貨物稅減免措施,自2016年1月8日實施以來,到2017年1月20日止,申請退稅車輛數約44.5萬輛,退還減徵貨物稅約73億元,2016年貨物稅因該減免政策減少68億元。

中古車汰舊換新措施,報廢定義規定是指自2016年1月8日起五年內,完成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同時,若繼承人直接報廢或出口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滿一年的中古車,或是繼承登記後再報廢的中古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名下登記合計滿一年,皆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

此外,去年7月也取消中古車車主與新車車主二親等同一戶籍的限制,且溯及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而在2016年5月27日修正生效前,不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及繼承中古車的申請退稅案件,退稅申請期限屆滿後可延長三個月。

圖/經濟日報提供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