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營所稅有條件分期繳納  回上一頁
    營所稅有條件分期繳納

105年度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財政部表示,若營利事業萬一發生財務困難,如連四個月淨額比前一年度同期減少三成以上,可在6月1日之前提出分期繳納申請。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即將自5月1日開始受理,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間內,也就是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申報。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從2016年5月31日,到2017年6月1日為止這段期間,有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比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的情形,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同時,若是公司有其他因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者;其應納稅款在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而每筆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分期期數則依稅款而定,每期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