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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溢繳稅款 不得扣抵
跨國交易日趨頻繁,國稅局表示,若營利事業的所得來源國與我國有簽署租稅協定,可依租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稅率;但在所得來源國的溢繳稅款,不得在我國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我國租稅協定適用國目前有32個,國內營利事業在申報境外所得稅額扣抵時,必須留意所得來源國與我國是否有簽租稅協定,如果有簽署,可依租稅協定免予課稅,或依租稅協定適用較低稅率;但企業在所得來源國的溢繳稅款,則不得在我國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甲公司在103年度申報取得泰國子公司所給付的股利收入及境外繳納稅額1,150萬元,依據台泰租稅協定規定,因甲公司直接持有泰國子公司100%股權,泰國對該筆股利扣繳率應為5%,甲公司提出的納稅憑證扣繳率卻為10%。
國稅局就甲公司未向泰國申請減免稅而溢繳的國外稅額575萬元部分,否准其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取自與我國有租稅協定國家的所得,可以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租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的稅率,以免在所得來源國溢繳稅款,且該溢繳稅款在我國又不得扣抵,使得公司的權益受損。
另外,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國內廠商所支付的權利金,或是因為提供建廠技術而取得的服務報酬,如果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應該先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核准才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