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新聞中的法律/鄉民罵過頭,當心吃官司 | 回上一頁 |
全聯福利中心總裁徐重仁日前表示「年輕人很會花錢」等言論,在網路引發撻伐,徐重仁為了滅火還親自在全聯粉絲團道歉,整個新聞事件除凸顯企業危機處理、公司治理等問題外,也衍生四個法律問題值得注意。
包括第一,徐重仁談話引來網友抵制全聯,甚至有網友將全聯之前的創意廣告,「年輕人穿著時尚」都在「全聯」買,改成到「全家」或「小七」買,可能會有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播送、傳輸、改作、編輯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網友愛搞KUSO,開玩笑之餘仍要注意可能的法律問題,沒事就沒事,但企業若因此受損害,依法是可提告。
第二,有網友宣稱要到全聯爆裂攻擊,警方已介入偵辦。根據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去年在臉書上一張床照引起話題,當時有網友批「北港香爐人人插」、「大便才會招來蒼蠅」等語,李婉鈺不滿提告,這幾天就有網友因此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第三,全聯事件中,有網友漫罵批評全聯,影響其商業信用,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刑法第313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所謂的信用,包括商業方面信用。
網友喜歡在新聞事件中評論攻擊,要小心可能的法律問題,若真要追究,不是沒有法律條文規範,只是證據力及司法單位認定的問題。
第四,公司權益方面,負責人或總裁私底下個人行為,不屬公司營業項目,但若對公司造成傷害時,公司能否有救濟行為?企業領導人言行舉止,動見觀瞻,萬一對公司造成損害時,公司可依公司法規定求償。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違反致公司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導致公司損害時,董事會及監察人都可對公司負責人提出求償。
董事會及監察人沒有行動時,小股東也可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開時,以小股東提案權,提案追究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若不是股東會召開期間,小股東也可依公司法第214條規定,要求監察人出面提告。
總裁若未擔任董事,依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非董事,有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因此也會被認為應該負擔與董事一樣的責任。(本文由眾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余明賢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