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自用宅二戶合併 視為一戶  回上一頁
    自用宅二戶合併 視為一戶

民眾若有二戶合併為一戶使用的房屋,只要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且符合自住房屋條件,即可視為一戶;持有房屋戶數全國總計在三戶以內,可按1.2%最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將旁邊住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得先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確保安全無虞權狀登記合併後,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稅籍合併,即自住房屋戶數,將以一戶認定。

若與他人共有房屋,在計算房屋戶數時,除非共有人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否則與他人共有房屋者,其各自持分部分一律按「一戶」計算,超過三戶以上即從高課徵房屋稅。若未設管理人,將依各共有人持分比例分別發單課徵房屋稅。例如,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持分各三分之一,106年應納房屋稅為3,000元,則甲乙丙三人會各收到一張1,000元的房屋稅繳款書,若三人推派甲為納稅管理人,則只有甲會收到一張3,000元的房屋稅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