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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基金利得 要課稅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將閒置資金用在基金投資頗為常見,但若營利事業買賣基金所得,是屬出售境外基金的利得,應與國內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所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規定。
財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是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而境外基金,是指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優惠。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買賣境外基金獲有利得者,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疇。
該局舉例, 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出售資產增益,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所得1,000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有500萬元是屬處分境外基金利得,非屬所得稅法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的範圍,不能自所得額中減除,因此國稅局核定增加課稅所得額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該局提醒,境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詢問基金申購單位或到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的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查詢,避免申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