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名家觀點/修公司法 該調整管制理念 | 回上一頁 |
近期公司法修訂受各界關注,民間委員會提出全盤修訂版本,主管機關擬以局部修訂為因應。兩案均以中小(非公發)公司為對象,但內容差距甚大。筆者參與公司法多次修訂,略有心得,擬分析利弊並提出建議。
中小公司(相對於大型公司)宜享有較多自治,但因攸關交易安全仍應受管制,此涉及公部門(政府、法院和專業人員)和市場參與者(股東和債權人)角色分工。英美法系尊重市場,仰賴資訊揭露和事後究責;反之,大陸法系重視政府職能,由其擔負審查責任,我國採之。公司法歷經多次修訂,仍延續此管制架構。
中小公司法制面臨不少困難。一方面政府管制多、法遵成本高,另方面,強制規定多,無法彈性經營。弔詭的是,管制密度和強制規定相關,管的愈多,市場期待愈高,主管機關為避免事後究責而施以強制規定。此外小股東保障不足,出現僵局缺乏有效救濟。實務上公司多不依法行事(如開會),且不時訴諸法律外爭端解決管道,終非長久之計。
民間版認為公司法管制過多卻低密度執法,倡議全面修訂。內容有二,一是大幅鬆綁許多強制規定,允許公司透過章程設定權利義務,例如:是否採取累積投票制。這些鬆綁規定涵蓋公司法基本事項,引發各界激烈爭辯,茲不贅論。二是翻轉既有管制理念,改採英美模式,從登記審查、資訊揭露、自治監督、究責機制等,進行全盤調整。簡言之,管制架構的調整是強制規定自治化的基礎,可謂理念清晰、規模宏大。
儘管全盤修訂立意良善,可行性卻不無疑問。首先,它涉及管制理念大翻轉,然而中小公司因循現制,如無適切宣導恐難適應。其次,要求提供股東名簿等資訊,乍看之合情合理,但公司原未預期有此義務,突增負擔,自然抗爭。再者,允許修章創設新權利義務事項,例如以全額連記取代累積投票。現行法原不允許之舉,新版通過後部分股東卻可修章採行,半途變更規則對其他股東不公平。
主管機關考量全盤修訂過於激烈,擬改採局部修訂,其內容主要是鬆綁現行規定(如放寬股份轉讓限制)和匡正實務缺失(如召集董事會要件),可資贊成。但不容諱言,其中缺乏根本性的改革建議,恐不符各界期待。就此而言,民間版所提調整政府市場分際的某些建議,值得參考。
以登記制度為例,主管機關就登記事項正確性,應負實質審查或形式審查責任?規定並不明確。實務上審查簡易事項時煞有介事,遭逢疑難案件(如經營權爭奪)則諉稱形式審查。此外,查核時多專注靜態事前審查(如印鑑核對),卻忽視事後動態查核(如業務帳冊)。筆者曾以關係人身份請求查核,答覆是民意代表出面方可。因此未來宜強化「事後審查」和「動態查核」職責。而行政權既然不彰,針對經營僵局等棘手案件,允宜賦予法院更多救濟權限;針對負責人所提重大不實資訊,亦應課以責任。
此外就是強制驗資,由會計師驗證流動資本的一時歸屬,對於防止空殼公司,功效有限。這方面中國大陸原本仿效我國,但近年推動簡政放權的市場化改革,已修法不再要求登記實收資本和驗資報告,可資參考。我國修法後,律師會計師將可大顯身手,不必執著於驗資業務。
總之,公司法修訂除技術性規定外,亦應調整管制理念,使政府和市場參與者能適才適所、各司其職。踏出穩健的改革大步,我國中小公司方能順暢運作。
(作者是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