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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省稅小撇步!房屋租賃新制今年上路,明定房東不可限制房客用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否則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應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
過去常有房東因擔心房客申報租金,或是在租屋處設籍,會讓房屋成為「非自用住宅」,增加房屋稅、所得稅等稅負,因此會在租賃契約中規定房客不得設籍或申報租金。
但房屋租賃新制規定,房東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申報租金以扣繳綜所稅,以及不可約定稅負轉嫁等等,以保障房客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租金支出,可備妥證明文件後,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無論所繳租金多寡,每年可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
而證明文件可二選一,其一是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是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國稅局補充,民眾家裡若有出外讀書、工作子女,居住在學校或員工宿舍,也可列報租金扣除,只需附上明確劃分宿舍費用的繳費收據影本即可。
該局提醒,租屋族若已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就不可在同一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但若是在同一課稅年度的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的情況,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的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