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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所得核定 不准改
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若選擇以「查帳」方式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並經稽徵機關調帳核定者,事後不可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執行業務者若是在查核時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及文據調查,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
該局舉例,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乙君執業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90萬元,之後經該局查獲,乙君漏報診所的部分負擔收入61萬元,併同其他調整,核定該筆執行業務所得為16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