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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年前取得資產 可重估減稅
105年度的物價指數,較68年度之前年度(含68年度)上漲達25%,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取得的資產,可在今(2)日至3月1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可提高帳上資產設備的購入成本,享受減稅。
資產重估價為企業避免設備、廠房等資產價值縮水的重要方法。企業辦理資產重估後,資產價值會提高,分年攤提的折舊費用也將隨之增加,可以減少繳交所得稅,有利企業營運。
財政部在今年農曆年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台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最新「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顯示,105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上漲達25%。
官員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若在68年度以前年度取得,或前次在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的資產,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其餘年度則不得申請。
依據最新倍數表,以68年度取得的資產為例,廠商可按物價倍數的1.3195倍,重估廠房設備等資產價值。假設資產扣除折舊後的價值為100萬元,依倍數表辦理重估後價值即可提高為131.95萬元,多出的31.95萬元,企業申報所得稅時可列為費用,按照資產剩餘折舊年限攤提減稅。
對於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營利事業,官員表示,應在其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起的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今年申請期間因適逢春節及國定假日,因此調整為2月2日至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