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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昨日提醒,國內訂房契約規範調整了,待交通部1月公告施行後就上路。
消保處指出,為調和現行規定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的差異,及調整現行規定不夠周延的地方,日前修正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包括:適用範圍、旅客訂房費用繳交、旅客解約配套措施,及可歸責業者事由無法履約處理等相關規定。
消保處指出,「適用範圍」修正為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者,旅客不論透過業者官網或訂房平台預訂旅宿服務,均適用。
而「旅客訂房費用繳交」規定的修正重點是,旅客訂房時,除保留現行訂房不收取定金的選項外,增訂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得收取定金至約定房價總金額50%的規定。
此外,在「旅客解約配套措施」規定部分,則是修正當消費者解除訂房契約時,除保留現有按照通知到達日數之比例退費機制的選項外,增訂業者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時的解約配套處理方式,如住宿日前第三天以前通知到達可全退或約定保留一年內折抵消費。
至於在「可歸責業者事由無法履約處理」規定,則是修正業者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對於消費者的損害賠償為約定房價總金額一倍;業者故意所造成,則應該賠償消費者約定房價總金額的三倍。
另外,消保處也提醒旅客,妥慎規劃出遊行程後才訂房,即可避免事後解約處理的繁瑣程序;同時,呼籲各國內旅宿業者,應將住宿資訊充分揭露,並確實履行前述規範,如不符合規定時,主管機關將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須面臨新台幣3至30萬罰鍰處分,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罰鍰將提高到5至5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