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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獎價值逾2萬元 要稅

又到了歲末年終,許多企業為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尾牙時常常舉辦摸彩或抽獎活動。國稅局提醒,若員工抽獎抽到的獎品或金額價值超過20,000元以上,就必須扣繳10%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的獎金或獎品,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

中獎員工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公司就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但若是該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就免予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反之中獎獎金或獎品超過兩萬元時,應扣繳稅額會超過2,000元,就必須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