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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土增稅 不得列費用
財政部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配合相關法規訂定及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其中關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稅的範圍、土地與房屋時價參考資料,並明定土增稅不可列為成本費用。
房地合一上路滿一年,不少民眾開始會有買屋、賣屋需求,若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依規定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若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未滿兩年的不動產,依照新制房地合一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亦不得於收入項目之下減除。
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是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的餘額,因新制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為免重複減除,出售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