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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檢查費 可列資本支出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核釋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核准等四大重點。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此次修正是繼2014年9月以後再次修正,除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也將過去曾發布解釋令部分納入法源。在重大檢查費用部分,現有條文僅明定裝修費須以當期認列,若業者當年度獲利不高、成本費用增加,導致虧損就無法在所得當中扣除,因此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

官員也解釋說,若業者購買資產得耐用年數為五年,但在第二年維修,費用可能相當大,增訂重大檢查費,如業者歲修設備,由於有跨年度效益,因此列為資本支出變成資產成本,就可以用剩餘的耐用年數,在往後年度平均分攤成本,不須在當年度認列,對營利事業營運成本相對有利。

而在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部分,也增加投保範圍,過去營利事業主要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跟醫療險為主,現在增加年金保險費也可核實列支,合計每人每月2,000元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

同時修法也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