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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企業 擬納公司法規範

2007年,當時還沒擔任立委的余宛如與當時男友,偶然看到在第三世界國家種植咖啡豆的農民,因為被盤商剝削,辛苦種植,收入卻不到售價的1%,因而創辦了「生態綠」社會企業。

生態綠推出「沒有價格的咖啡」,這咖啡是選用公平貿易咖啡豆,直接向第三世界農民購買,避免層層盤剝,讓農民可以獲得合理收入,再由消費者自己決定「該花多少錢買這杯咖啡」。

這種理念,創業初期並未被大眾接受,一開始慘賠了四、五年。堅持下去的動力,只因看見農民因能獲得合理收入,生活得到改善。生態綠一直撐到公平貿易理念開始在消費者心中萌芽,營運才逐漸上軌道。

如今,台灣社會充滿各種型態的「社會企業」,引來各方意見認為,社會企業是否應該被監理規範。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建議,允許公司不以獲利最大化為唯一設立目的,放寬公司法第1條,於第1條增訂第2項,「公司得追求營利以外之目的。」此外,第23條修改為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得適當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此外,並增訂「兼益公司」專章(節),以鼓勵社會使命型公司發展。

委員認為,「兼益公司」乃一種鎖定社會使命並允許分配利潤之營利公司,並無礙現存其他社會使命型企業運作,其得作為對內整合有社會意識之創業者、消費者、投資者等利害關係人之平台,及對外接軌國際的橋梁,以吸引更多的資源及影響力挹注。

立委蔣萬安表示,台灣社會企業對是否應立「兼益公司」專章一直是兩方立場。中小型社會企業,尤其草創型的企業,一開始經營非常辛苦,若被法律位階高密度監管,如定期揭露財報,發布社會影響力評估報告等纏上,恐怕人力、物力有限下,很難走到下一階段稍具規模的社會企業。

這也是為什麼2015年,當時行政院只訂了「社會企業行動方案」,避免法律位階進行強度的規範,而抑制了社會企業的成長茁壯。

反之,有規模的社會企業,他們認為應有法律的明確規範,定義清楚什麼是社會企業,到底盈餘應提撥多少做公益之用,應以法律位階明確定義。

但余宛如以自身創業經驗為例,創業初期,社會使命是有很多挑戰。假若還沒準備好,就埋首撰寫社會影響力評估報告、揭露資訊,是很大負擔。

余宛如也擔心,社會企業發展較成熟的是歐陸國家,例如透過社會企業將社會邊緣人拉回社會,或將現代疏離關係重新聯繫起來。但台灣各界對社企討論還不夠充分,現在就立法,恐怕有錨定效果。她建議若真要修法,只修公司法第1條、第23條即可。

蔣萬安建議,若真要立法,或許可比照公司法「大小分流」的概念,小型、草創型的企業低密度監管,大型社會企業再予高密度監管。

圖/經濟日報提供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