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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春節假期 2月繳營業稅日期延後
財政部賦稅署昨(28)日表示,按季(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須注意,配合農曆春節假期,今(2016)年第4季及明(2017)年1月查定課徵的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2017年2月13日至2月22日。
財政部指出,依照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按季或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的案件,依法稽徵機關應於2017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應自2017年2月1日至同年2月10日止。
但因2017年1月27日至同年2月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郵局寄送作業暫停,為使繳款書順利送達並利營業人依限繳納,該期稅款繳納期間改訂為「2月13日至2月22日」。
此外,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及信用卡等多元管道,繳納截止期間開放至2017年2月24日24時。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2017年2月22日前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繳納案件。
依營業稅法第50條規定,每逾二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