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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藝品獲利 要稅

個人買賣古董或藝術品等收藏品的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須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申報課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畫作、珊瑚等古董及藝術品,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費用,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日前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在2014年10月1日以1.4億元出售珊瑚給乙君,並簽訂珊瑚的動產附買回契約書,約定於2014年12月15日買回原本賣給乙君的珊瑚,但直到2014年12月31日甲君仍未將錢還給乙君,且乙君也未把珊瑚返還給甲君。

國稅局認定,甲君在2014年出售珊瑚給乙君,並就買賣價金依行為時「古玩書畫零售」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5%,核定甲君財產交易所得2,100萬元,逃漏綜合所得稅767萬餘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