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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自用住宅 二年內准退稅

個人2016年1月1日以後買賣自住房屋、土地,申請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的條件為何?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新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倘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二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以配偶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