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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高額貨物勞務 須依法申報特銷稅

2016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課稅上路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將同步停徵,而銷售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300萬元者是否併同停徵?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2015年6月24日總統公布,依據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即銷售房屋、土地部分,停止課徵特銷稅。不動產部分的特銷稅停徵,惟高額貨物及勞務部分仍維持課徵,納稅義務人若有銷售高額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法繳納並申報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