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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業調貨視為銷售 應開發票繳營業稅

同業販售之貨物臨時缺貨,向本公司調貨,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同業間借用貨物之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惟現行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係採「稅額扣減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是以營業人與同業間借出入貨物行為,依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籲請營業人如有上述行為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