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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飲食業營業稅 應繳25%

台北國稅局昨(17)日表示,經營酒家及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應以25%的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勿以一般營業稅率5%申報繳納。

台北國稅局指出,近來發現A公司以B公司名義向信用卡公司申請刷卡機,置放於A公司店內使用,並開立B公司的統一發票。經查實際銷售者是A公司非B公司,且再進一步查核發現A公司是經營酒店,其營業稅率為25%,而B公司係一般營業人,其營業稅率為5%。

官員說,B公司除幫助他人逃漏稅涉及刑罰外,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1,500萬元,逃漏營業稅額375萬元,A公司除被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特種飲食業的營業稅稅率與一般營業人適用的稅率有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經營夜總會、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營業稅稅率為15%,經營酒家及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的營業稅稅率為25%。官員進一步說,營業人實際經營特種飲食業,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未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稅款致逃漏稅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追繳稅款並處罰。

營業稅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七類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停止營業,包括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第五則是虛報進項稅額者;逾規定期限30日未依第36條第1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其他有漏稅事實者。此外,若虛報進項稅額,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營業稅率類型 圖/經濟日報提供

營業稅率類型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