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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救助金專戶 可列扣
當國內有重大自然災害時,時常造成許多傷亡,此時各界總會熱心捐出各種物資協助救災,有民眾詢問,當初為協助災後重建,有捐款給地方政府設置的救助金專戶,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以申報扣除?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有捐款依據或憑證,即可全部申報列舉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只要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皆可列舉扣除,但總額最高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對於國防、勞軍以及政府的捐贈則不受金額限制。
若是個人對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所設立的賑災專戶進行捐贈,屬於對政府捐贈,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可以繳交有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作為捐贈的收據或憑證,假設是今年的捐款,可在明年申報105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全數列報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