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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膳雜費超限 應列單申報員工薪資
國內出差膳雜費限額為多少,如超過有何規定?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之規定,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如果是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不超過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不超過600元,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即可列報旅費。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雜費實際支付金額超過上開日支標準者,要提供相關憑證,才能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旅費,而超過日支限額部分,參照財政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之規定,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認列為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國稅局列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