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可否申請延期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以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自行繳納後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另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且廢止營利事業如變更會計年度或辦理決算因情形特殊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之適用。故此類案件,不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