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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盈虧互抵 有限制
北區國稅局提醒慈善機關、公益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不應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合併計算,以免不符所得稅法規定遭國稅局補徵稅款。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其本身的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根據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自以後十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北區國稅局說,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並不包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即創設目的的虧損,應將之扣除後申報。
北區國稅局在查核某某協會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法人申報前十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誤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數合併計算,自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
經北區國稅局提醒核定剔除其屬前十年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累積虧損數,致當年度該法人補徵稅額達1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