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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次期發票須申請 併入當期銷售繳稅
當期發票用罄,可否提前使用次期發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業人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核准,才能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並應併入開立當期銷售額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國稅局提醒營業人,7月正值暑假消費旺季,宜提早檢視發票存量,如發現當期發票可能不敷使用,雖可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但須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報繳開立當期營業稅,千萬不可貪圖方便借用或漏開發票。至於消費者取得營業人開立的次期發票,則應按發票尚刊印之所屬期別(即次期)對獎。例如:6月30日消費10萬元(未稅),營業人提前開立7-8月(期)發票,銷售額應申報在5-6月(期)營業稅,消費者則以7-8月(期)開獎號碼對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