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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報補徵營業稅 按進項稅額10%扣減

其為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平時未接獲國稅局定期寄發營業稅繳款書,近期經國稅局依進貨資料核定補徵營業稅,其以前依法取得廠商開立之進貨發票可否抵繳應納之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查定課徵營業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嗣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而須補徵營業稅者,營業人得於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原查定銷售額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憑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申報扣減補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