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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市生技公司解盲事件,因為有重量級專家出面協助解釋,造成外界質疑是否有影響股價、甚至須負法律責任的問題,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指出,可以從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來釐清相關責任。
闕光威表示,證交法第155條的內容,大致約束了證券交易市場中的買賣行為,投入市場者不得任意操縱市場。民眾手邊若持有有價證券,又有意圖干擾市場的買賣行為,檢察官就可根據證券交易法開啟偵查。
值得注意的是,被認定為發言可能影響股價的相關人士,不見得有在市場上實際買賣的行為,但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6款,仍對此種看來沒有買賣股票、但可能涉及實質利害關係的狀況有所規範。
根據第6款內容,民眾不得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的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對象並不限於股東、或是在市場上買賣有價證券的散戶,只要是有「意圖」進行第6款所述行為的人,不論有無股票交易,可能就會面臨證交法相關的法律責任。
既然第6款鎖定的對象,是看起來沒有買賣行為、卻可能實際上存在利害關係的人,法律實務上如何認定「影響市場的意圖」,就是可以討論的問題,可從客觀和主觀要件兩個角度來談。
闕光威指出,法條中的「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是較可用客觀標準判斷的部分,關鍵在於是否有虛偽成分存在。所謂流言,包括沒有根據的臆測,例如對於產業現狀不合理的預估意見。
換句話說,如果民眾的言論其言不虛,又不涉及內線交易、事先套利,就不會有證交法的法律責任。證券市場鼓勵參與者說真話,言論不實、操縱風向者才會受罰。
至於法條中的「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在實務上認定會相對主觀。想要干涉市場價格的人,通常是有好處,不可能平白無故發聲。
但要怎麼認定一個人「意圖」影響市場?檢察官需從其他客觀事實去推斷意圖的存在。
舉例來說,外界關注發言專家的持股狀況,因為股價變動正是一項可供判斷的客觀事實。若是股價變動牽涉發言者的直接利益,例如請人代持、或是家人持有特定企業的股份,即使不是本人持有,仍可視作非常重要的證據。
此外,學界的發言者,如果和企業有經常性接觸、企業和學術單位之間有研究經費的往來,或是周遭親友在企業擔任要職等,都可能作為檢方判斷有無意圖的依據。
闕光威表示,影響有價證券市場價格是屬於公訴罪,檢察官可以主動偵查、辦案,有疑慮的民眾也可檢舉,檢方認為有成案機會即會著手調查。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的其他款,涉及實質的有價證券交易,檢察官可透過觀察市場的異常交易情形來判斷法律責任,證明意圖的存在相對容易。但依實務狀況來看,對於「影響」的詮釋空間很廣,檢察官辦案的時候心裡都會有一把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