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強震之賑災捐贈是否可列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2月6日南台灣大地震之捐贈,可分別依所得稅法規定,透過政府或國內機關團體轉捐贈並依規定取具捐贈憑證,以憑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另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而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列報當年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