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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地留意持有期 有條件適用舊制

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與建商合建分屋,倘將來要將此自用住宅之房屋出售時,應如何報繳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

房屋出售時,(一)若土地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並持有超過二年,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課徵所得稅;惟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適用長期優惠稅率。(二)若土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適用新制,持有期間得以土地持有期間計算稅率。該分局同時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房地合一稅制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