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在陸所得 須在台合併申報 | 回上一頁 |
在陸所得 須在台合併申報
在大陸地區工作的所得是否需要申報所得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的報酬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民眾在大陸地區有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將其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任職於我國境內以外的公司,又為境外香港商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但甲君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卻未列報取自香港公司的所得。
雖然甲君主張取自香港公司的薪資所得並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是該筆報酬來自甲君在中國大陸實際提供的勞務,屬於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和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合併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解釋,不論是受聘於我國公司或第三地公司,只要提供勞務的地區在中國大陸,該筆勞務報酬就應該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繳稅。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的人民或法人團體若有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和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相同,都要繳納台灣這方的所得稅。
但如果在大陸地區已有繳稅,該筆稅額可以從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中扣抵。
此外,該條例也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簡而言之,扣抵稅額的上限,是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
民眾如果有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需要扣抵稅額,應該附上該筆所得於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的證明,證明內容應詳細載明姓名、地址、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