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公司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可以作為當年度費用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105年1月總統及立法委員的選舉進入倒數,公司紛紛關注政治獻金問題,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同時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才可列報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