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賣自地自建房產 留心稅制  回上一頁
    賣自地自建房產 留心稅制

房地合一施行後,出售自地自建房產要注意,適用新、舊制課稅方式要由房、地各自的取得日決定,如屬新制合一課稅的利得,因持有期長短會使稅負輕重不一,財政部規定,這類自地自建售屋利得的持有期間,可自土地取得日起算,即土地持有愈久,新制合一稅率即會愈輕。

財政部表示,今年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房產利得課稅方式也進入雙軌並行年代。民眾購買土地後再自建房屋並出售,因土地與房屋取得日期不同,會出現房屋及土地分別適用新、舊制課稅的情形。

依據財政部規定,自地自建案件中,土地取得日期若是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自建房屋取得日(核發使用執照日)是在新制施行之後,從取得土地到自建房屋出售合計持有年數超過二年,土地部分即須適用舊制,仍然免課所得稅;房屋部分則要適用新制課稅。

如果土地取得日在去年底以前,但建屋後到出售時,土地持有年數未達二年,包括土地及房屋均要按新制合一課稅。財政部表示,此時在計算合一課稅的適用稅率時,應自取得土地所有權日到房產出售日的總持有年數,決定其合一課稅的稅率。

例如,甲分別在2013年6月1日及2016年6月1日買入A、B兩塊土地,並在二筆土地上自建房屋,2019年6月1日房屋同時興建完成,甲在2021年5月31日將房地全出售。

甲出售的房地中,A土地的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在去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時持有期間已超過二年,A地應適用舊制,不課土地交易所得稅;在A地上自建的房屋,因是在2016年以後才興建完成,應按新制課稅,其適用稅率是以土地取得日(2013年6月1日)到出售日(2021年5月31日)計算共達八年,因此合一課徵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稅率為20%(超過二年但未達十年)。

至於B地,因為是在今年以後才買進,B地上所建房屋亦是今年以後完成,甲出售B地及B地上的房屋均應按新制課稅,適用稅率也是自取得B地時起算共計五年,甲出售B房、地的合一稅率為20%。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