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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 申請者要注意這四點
經濟日報 記者林彥呈╱即時報導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今(15)日上路,財政部也已公告相關申請書表範例,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申請者必須注意四項要點。

首先,申請人應於稅捐機關核准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銀行辦理開戶,並將境外資金匯回該專戶(得申請展延一個月),才能適用專法的優惠稅率。

林巨峯也提醒,個人申請者應以個人境外「同名帳戶資金」為申請適用客體,並於申請書內自我聲明,資金來源未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規範,且因無法辨識所得金額或判斷是否逾核課期間致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基本稅額的困難。

此外,申請實質投資者必須留意每年一月的投資執行情形核備,完成投資六個月內申請證明,取得證明六個月內申請退稅,遵守相關程序、應備文件及時限等,避免因程序不符規定而影響退稅的權益。其中,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證明,須檢附會計師就各項支出查核的報告。

林巨峯指出,美中貿易戰火升溫、共同申報準則(CRS)及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等諸多全球反避稅因素影響下,個人與營利事業海外資金回台規劃已刻不容緩。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僅有二年生效期限,個人與營利事業於境外資金匯回前,事先盤點海外資金來源與組成,思考未來資金用途並評估流程細節後,讓資金使用效益與稅負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