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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貸利息列舉扣除 增貸部分不可計入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辦理房貸應注意,跨金融機構轉貸房貸時,若同時額外增加房貸以外的貸款金額,可能影響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的權益,國稅局認為該筆利息支出並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將會在審核申報文件時剔除。

房貸扣除額指的是《所得稅法》第17條當中所規範,有關購買自用住宅的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最高可以申報每年30萬元扣除額,申報物件上限也以一屋為限,屬於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一種。

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原本向A銀行貸款,且已經償還部分購屋借款後,轉而向B銀行辦理轉貸時,又有額外加貸金額,由於增貸金額衍生的利息並非屬於原始購屋利息,所以也不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規定,若將此筆利息申報進當年度綜所稅作扣除,國稅局將會剔除並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