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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短漏報 恐喪失節稅權益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公司組織營利事業透過會計師簽證申報所得,可享所得扣抵公司前十年虧損等多項節稅優惠,但若稽查發現該公司過去短漏報所得過多,將會失去相關節稅權益。
營利事業若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進行所得稅申報,可以享有在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前十年虧損、得列支較高的交際費,以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得減除次一年度虧損等三大節稅優惠,高雄國稅局指出,企業若希望享有相關稅法優惠,還需要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相關要件。
除了要符合上述要件之外,官員指出,根據財政部過去函釋,如果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其稅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超過5%,或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就難以視為情節輕微,有上述情況發生者,就算是會計師簽證,也會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因而不予認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該轄區內有甲公司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是透過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該公司全年所得額200萬元,並欲主張減除往年虧損,然而稽查後發現,甲公司短漏報當年度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比率33.33%、短漏稅額17萬元,已不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的標準,導致該公司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