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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領回勞退帳戶餘款 要稅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勞工退休金制度歷經變革,目前仍有許多公司資深員工適用舊制勞退金,但隨著舊制員工漸漸退休,公司也可以合法結清為舊制勞工所預備的退休準備金帳戶;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營利事業結清勞退帳戶後,得以領回的本金及利息等結清剩餘款,應列報為當年度收入,未申報視為短漏報稅款,最重加罰三倍稅額。
經濟日報提供 隨時代更迭,適用舊制勞退之專戶也逐漸得以結清,但國稅局提醒,帳戶結清後的剩餘款,必須列報為當年度收入,以最近在5月31日結束申報的107年度營所稅為例,若有結清勞退帳戶的情形就應該申報。
官員說明,現在勞退新、舊制仍然並行,有很多營利事業有僱用適用舊制勞工或職工,因此會設有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其中,資產依法應專用於勞工及職工退休或資遣時,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用。
官員表示,由於適用勞退舊制員工會不斷退休,若因公司內已沒有舊制員工,而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金帳戶並結清,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另外當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勞退帳戶之累積餘額,也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國稅局舉例,在106年度所得申報時曾發現,某公司結清勞退舊制員工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所以向地方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83萬餘元,但營所稅申報時卻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不僅補稅,還遭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