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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列報 500萬內僅需書審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氣候變遷加上國際局勢動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營利事業遭如豪雨釀災、國際戰亂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可以提出照片等相關證明,列為當年度損失以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且新台幣500萬元額度以內僅需書面審查。
國稅局表示,包括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只要是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災害損失,都可以列報當年度損失,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官員說,像是近期肆虐的秋行軍蟲,或是豪雨所釀成的水災,甚至是公司在國外廠房所遭遇的財損,都可以列報。
官員舉例,台商若有在中東等地區設廠,遭遇到戰亂而造成虧損,這種情況就可以在台灣申報;另外,申報財損也不一定要在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有時候損害發生地也許在高雄,但公司設址在台北,則兩地國稅局都可以受理申報。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可以列報損失的財物包括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在建工程,甚至是各項設備與固定資產都可列報;有時候若是遭遇天災狀況,則第一時間記得拍照存證為佳,並且一定要在災損發生次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或現勘申請。
官員表示,如果列報財損加計金額在新台幣500萬元以內,只需要進行書面審查;若是損失高達500萬以上,經申請後國稅局將派員勘查,但以上的金額必須減除經保險給付者,提醒列報時也要揭露相關保險資訊。